关于确定宁陕县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间的通告

作者:公安局 来源: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8-05-31 10:26 点击数: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为全县人民营造一个文明宜居的生活环境,由我局草拟的《宁陕县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间的通告》,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5月30日—6月6日,请全县广大人民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并于6月6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书面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咨询等形式,反馈至宁陕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联系地址:宁陕县公安局子午路39号,电子邮箱:13772230223@163.com)。
       联系人:胡清地    联系电话:13509153095
       王  伟    联系电话:13772230223


   宁陕县公安局
2018年5月30日



宁陕县人民政府
关于确定宁陕县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间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按照《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现将宁陕县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国家机关、军事设施所在地;
      (二)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机构;
      (三)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粮食储备场所;
      (四)县城的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公园、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及建筑工地;
      (六)县城客运站、县乡公路候车亭等交通枢纽以及停车场;
      (七)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高架路和隧道、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八)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和运输设备及输送管道的安全区域;
      (九)电站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林地、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县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告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
      上述区域和地点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
      (一)宁陕县城区实行区域性限制燃放管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宁陕县城所辖区域内北至老城南门坡、南至210国道小堰桥、西至西汉高速引线西沟口隧道、东至原东河养猪场,东北至宁陕县中学旧自来水厂、城区周边山林。
      (二)上述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十五,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上述区域内,凡属本通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的,禁止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必须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要求燃放。
       五、其他事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限制区域内,允许销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五,其他时间不得在限制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提供提供安全燃放的说明
       (二)对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县安监部门、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居委会、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自觉遵守《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和本通告。如有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和举报。
      24小时举报电话,违法燃放:110,违法销售:6825526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