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规﹝2018﹞002-市场监管局001
宁市管发〔2018〕89号
宁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罚没物资管理与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市场监管工作中行政执法罚没物资管理和处置,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使罚没物资管理和处置工作更加合理化、规范化、科学化。实现罚没物资的应有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罚没物资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宁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物资管理与处置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0日
宁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物资管理与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罚没物资的管理与处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各级市场监管机关对罚没物资的管理与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罚没物资的管理与处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实物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罚没物资的保管;财务部门和办案部门共同管理与处置罚没物资,并接受纪检监察和法制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设立罚没物资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确定物资专管人员,建立登记台账,对接管的物资必须实行统一保管。
第六条 罚没物资的管理与处置应当遵循“统一管理、管处分离、公开透明、科学环保”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物资验收、保管、交接、对账和报告制度。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损毁、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擅自变价处理、自行拍卖罚没物资。
第八条 对依法罚没的物资,办案部门应当在罚没决定执行当日凭《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物资清单》到财务部门办理物资入库手续。经核对无误后填写《罚没物资入库单》,物资专管人员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字,并将物资验收入库。
第九条 在处罚决定执行三个月之后,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罚没物资,办案部门应及时会同财务、法制部门提出罚没物资处置意见,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统一处理。
涉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罚没物资,应按照终局裁定或判决执行。
第十条 经审核同意进行处置的罚没物资,办案部门凭《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和《罚没物资清单》,到财务部门办理出库交接手续。经核对无误后填写《罚没物资出库单》,办案人员与物资专管人员共同签字后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 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一)易腐烂、变质的或临近保质期的;
(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无法进行保存的其他物品。
第十二条 罚没物资的处置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罚没物资的不同特征,采取监督拍卖、捐赠、销毁或者做必要的技术处理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经检验或者鉴定,罚没物资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
(一)不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和合格证明的;
(三)有一定使用价值或者有回收利用价值的;
(四)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四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被依法予以没收且有使用价值的物资,应将侵权商标标识与物资分离后方可委托拍卖。
第十五条 拍卖物资应由财务部门、法制部门和纪检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组织实施。拍卖企业的确定由财务部门、法制部门和纪检部门共同提出建议后,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
第十六条 对拟拍卖的物资,财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统一办理与罚没物资处理有关的所有资金往来。罚没物资的变价款,由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
第十八条 无使用价值且不宜进行其他处置,但经回收处理可进行再利用的罚没物资,可由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收购。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由财务部门按照比较择优的原则自行选定。交由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收购处理的完整物品,应有防止重新流向市场的措施。
第十九条 对无害且具有使用价值和质量安全保证的罚没物资,经批准,可依法捐赠,用于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
第二十条 捐赠罚没物资由财务部门以书面形式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受赠方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方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
第二十一条 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销毁:
(一)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使用的;
(二)失效变质的;
(三)已经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价值的;
(四)假冒侵权商标标识无法消除的;
(五)不能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的;
(六)属于虚假的产品标识、标志和包装物的;
(七)其他应当销毁的罚没物资。
第二十二条 销毁罚没物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办案部门和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集中组织实施,并制作销毁记录。需拍照、摄像的,应当拍照、摄像存档。
销毁物资时,应提倡或采用环保清洁方式。纪检部门和法制部门派员现场监督,并在有关销毁记录上签字见证。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处理部门进行销毁:
(一)不能作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罚没的有毒、有害、危险品;
(三)用其他方式处置可能造成新的不法侵害或环境污染的;
(四)其他应交由专业部门处理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或变更,罚没物资应予返还的,按照出库的相关规定办理;毁损或灭失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原物已经拍卖或处理的,应退还拍卖、处理款;拍卖、处理价款已经上缴财政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罚没物资处理完毕,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将罚没物资处理的相关单据、合同、凭证、记录等立卷,并归入行政处罚案卷副卷。
第二十六条 办案部门、物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其情节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罚没物资损毁、变质或灭失的;
(二)侵占、挪用、调换、私存、私分罚没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物资的;
(三)擅自处理罚没物资的。
第二十七条 罚没物资管理的台账、出(入)库单和物资清单由宁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发放和核销。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于2018年6月20日印发,自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止。
本办法下发前,本局有关罚没物资管理与处置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